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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文:综合地质大队 / 来源: / 2019-02-27 17:20:44 / 点击量:1367

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管理员工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人事档案是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在人员招聘、调配、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业绩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有关材料。是客观地、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员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人事档案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保管的制度和法规,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人力资源部指导下,由专职或以人事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  公司专设人事档案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自动离职、除名、辞退等原因,其档案滞留在公司的,可由人事档案室暂时代为管理。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要求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人事档案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熟练掌握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严格执行保密守则,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员工人事档案内容。

(四)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条例,管理好公司员工人事档案,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参加业务培训。

(五)负责本单位人事档案信息的维护与管理,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转递、保管和提供查(借)阅等工作。

(六)确保员工人事档案的安全保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高温、防盗等项工作。

(七)员工当年的人事材料须在次年6月份前全部归入本人档案。

(八)人事档案查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查阅。

         第三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内容 

第九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一类  入职手续:员工劳动合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员工入职体检表、报到证(应届大学生)等有关材料;

第二类  学籍档案:国家教委认可的学历、学位及学习成绩、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期间个人鉴定表、报考院校志愿表、参加学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材料等,包括相关培训结业内容以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第三类  组织关系材料:参加共青团、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一般包括入团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培训结业证书、政审材料、个人自传、转正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党内外群众座谈意见、具备党员条件的公示材料、评先奖优材料以及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四类  员工工作档案:进入公司前原单位工作档案,包括原单位入职登记表、转正鉴定表、定岗定级表、工资审批表等有关材料;进入公司后的入职登记表、转正鉴定表、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后形成的培训鉴定表等有关材料;

第五类  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评审材料:包括职称(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教授级职称)证件的复印件和评审材料;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证件的复印件和评审材料;执业资格证件的复印件及有关材料;

第六类  复转军人档案:包括应征入伍材料、复员退伍材料、转业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和处分材料:包括科技、业务及政治等方面的奖励材料;处分决定、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及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等有关材料;

第八类  录用、任免、聘用、升职、降职、退(离)休、辞职、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第九类  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伤残鉴定材料、员工逝世后的有关材料,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等;    

第十类   其他与人事档案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条  整理员工人事档案,必须做到档案材料认真鉴别,分类准确,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达到每卷档案完整、真实、条理、实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整理严格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行业标准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操作。

第五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二条  新员工正式入职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将工作档案(包括解除合同证明)、学籍档案等有关材料一并交公司人力资源部接收登记,未按期递交者,由员工所在部门告知因档案未转,造成工龄计算等相关损失,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员工进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等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公司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六章  档案的提供和利用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事档案应填写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人事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须填写人事档案借出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约定时间归还人事档案。

(三)档案管理人员、员工本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不得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不得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不得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违反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其中,档案管理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人事档案工作,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办理。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七条  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工作交接并办清所有手续后,如无特殊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人事档案封存好,待其持调档函后转入新单位。

第十八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转出的档案,先与人事管理人员核实,确认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拖欠公司相关费用等,转递档案人员已经办完离职手续,核实一切正常后,填写员工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二)按照公司程序对转递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核对,用封条进行密封,并在封条上规定地方进行签章,密封完转递前填写员工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

(三)对按程序需要转出的档案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在员工人事档案转递回执单上签收盖章,并将回执单尽快寄回公司,以确保员工人事档案转递无误。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申请人


查阅时间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档案姓名


档案编号


查阅原因


查阅内容


档案管理员

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主任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复印资料及其他)

 

                 档案管理员:

 

 

人事档案借出审批表

申请人


借出时间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档案姓名


档案编号


借出原因


档案管理员

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主任

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编辑:综合地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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