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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文:综合地质大队 / 来源: / 2019-02-27 17:17:04 / 点击量:1421

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19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室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分项计算,实行总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按时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

第四条  公司所属管理部门、各单位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并认真执行出差审批单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因遇特殊情况,出差时间超过计划,须讲明原因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差旅费用,否则,对其超过计划天数的费用,财会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人员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管理部门人员出差,由出差人员填写出差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到省境外出差,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经济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遇到特殊情况,需乘出租车和飞机的要事前经总经理批准,乘坐飞机只能乘坐普通舱位。

第八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全队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间。

1、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外330元/人天.省内260元/人天,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为省外170元/人天,省内130元/人天,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公司所属单位(项目)出差期间,应本着节俭原则住宿在项目部或就近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与计发办法: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100元,省内8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凡是出差期间因公务活动报销餐饮票据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计发市内交通费:

1、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

2、经批准租车或到出差地后乘坐出租车办事的出差人员,按租车费用或出租车票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市内交通费减半补助:

1、到所属单位(项目)办事期间;

2、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人员。

第六章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  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准乘坐飞机。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50公斤的范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公司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预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二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发给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探亲路费,由人力资源部和经济工作部共同审核报销,探亲假不得提前使用,每年一次探亲路费凭票实报。四年一次探亲路费以票面金额减去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30%后的余额报销,待岗人员、退养人员探亲路费不予报销。职工探亲往返路费包括: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以下费用、汽车费、市内直线交通费、中途转车、转船住宿费(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报一天),市内出租车开支自理。飞机票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探亲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探亲期间伙食费、行李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旅游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经济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按本办法可乘坐交通工具就高原则扣除),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退休交通费可凭单趟车票计算报销往返车票;住宿费按每天130元标准凭票报销,原则上只报2天;行李托运费在100公里以内发给50元,100-150公里内100元,500公里以上150元。

第三十七条  在队部地区召开的职代会、党代会、团代会以及各种培训班等,交通费可凭单趟车票计算报销往返车票;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执行差旅费规定,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由会议酌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开支规定,并报经济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08年10月14日印发的《综合地质大队差旅费管理办法》(陕地综发[2008]53号)。本办法由经济工作部负责解释。


编辑:综合地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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