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模范带头和创新作用,切实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根据《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拔尖人才是指主要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矿产开发、工程勘察与建设及其它生产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2-4人,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以及未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级实体领导人员,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参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40周岁以下人员要达到40%以上。
第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敬业勤奋,扎实肯干,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八条 近两年在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取得优异成果和良好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省级或集团公司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得省级或集团公司科技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两名的人员或获得厅(局)级科技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两次以上的人员。
(二)在国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在省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两篇(第一作者),或是优秀地质报告(经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评审)的主要编写者(前三名作者),或独立撰写正式出版过科技专著者(合著20 万字以上,前三名作者)。
(三)在部门管理中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重大改革和创新,部门经济效益和上交的综合费连续两年在公司名列前三名,所在部门员工收益逐年增长。
(四)连续两年担任项目负责,每年完成社会项目产值300万以上、或完成省级以上基金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验收、评审并取得优秀级别。
(五)在本职岗位上解决了科学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
(一)公司所属二级实体推荐候选人员,经部门开会讨论通过后将候选人员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入选人员名单,提交公司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公司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入选人员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的学术水平、奖项的级别位次等在充分讨论的基
础上,客观公正地予以确认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提出拔尖人才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委的选聘
(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公司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水工环地质、矿产地质、探矿工程、物探、实验测试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组成,人数一般为5-7名。
(二)评委的选聘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造诣,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了解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专业技术人员状况,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职称5 年以上者。
2、坚持原则,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良好,
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第四章 拔尖人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有义务为公司年轻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做好“传、帮、带”工作,每名拔尖人才要负责所在部门1-2名年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提升。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在任期内每年应义务为专业技术人员授课8课时,可联合或单独开课,授课内容和时间由拔尖人才本人与人力资源部共同确定,授课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以上两条纳入拔尖人才的年度考核内容,未完成授课任务的,不得享受公司拔尖人才的待遇。
第五章 拔尖人才的待遇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工作目标考核。具体由本人写出工作总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领导班子研究审核备案。对完成工作目标的发给全额拔尖人才津贴(每人8000元/年)。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停发当年拔尖人才津贴。
第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拔尖人才参加外部的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拔尖人才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将不再享受公司拔尖人才的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综合地质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