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干部队伍的廉洁,根据中、省、市、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物资购销、处置和基建项目招标、建设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二、不准利用职权将单位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或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其他各种便利、优惠条件。
三、不准利用单位的地质成果、资料、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擅自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四、不准索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现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准私自经商办企业、私自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工资或在职务职责范围内领取信息费。
六、不准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和其他家庭成员负担的费用,或用公款公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不准私设“小金库”、收入不进账、截留坐支、虚报冒领、乱发奖金、私分公款。
八、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公款私存。
九、不准在公司内公务往来中吃拿卡要、公款宴请或用公款组织、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活动。
十、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擅自用公款配备通讯工具或用公款为个人住宅配备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情况由公司纪委、监察室监督检查。
十二、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综合地质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