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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文:综合地质大队 / 来源: / 2019-02-27 17:10:18 / 点击量:919

 一、纪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

    二、纪委会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定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纪委和公司党委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讨论审定纪委的工作计划、总结。

    (三)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违纪案件查处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讨论向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纪委报告或请示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纪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六)讨论公司党委提出由纪委会处理的其他问题,以及纪委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主持,纪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召开前,书记要做好充分准备,确定中心议题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使纪委委员对议题有所了解和准备。

    四、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亦可随时召开。纪委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五、纪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各委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作出决定、决议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经形成决议,任何委员不得在会外散布与决议不一致的个人意见,更不允许泄露会议讨论时的细节和每个委员的表态、发言等。

    六、会议作出决定、决议时,一般要进行表决,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才能有效。

    七、会议应充分听取和认真考虑少数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除紧急情况或当时必须作出决定外,一般不宜匆忙决定,可到下次会议再讨论;必须当时作出决定的,允许少数同志申明并保留个人意见。

八、纪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具体由纪委书记组织实施,其贯彻实施情况,由纪委书记在下次会议上报告。

九、本规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综合地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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